仗義執言:勿讓濫用法援者搵納稅人笨

在一三年「十一」升旗禮中,「香港眾志」黎汶洛等人闖入「團體觀禮區」進行示威,被民政署人員帶離現場。事後黎汶洛申請司法覆核入稟法院,要求法庭聲明署方的行動屬「違憲」及不合理。高院原訟庭頒下判詞,批評黎當日的行為只是譁眾取寵,不值一哂,決定駁回覆核申請。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黎汶洛及同行友人黃之鋒根本沒有權利逗留在該區,沒有理據自稱被侵害集會權利。黎當日譁眾取寵的行為,毫無合理的司法覆核理據。法官批評獲法援的黎當日之行徑,只產生了一宗要由公帑付帳的訴訟,決定入稟人需要支付懲罰性訟費。黎汶洛有恃無恐稱,他已就本案申請法援,故法援將分擔其訟費。針對此類濫用司法覆核和法援,司法部門必須從法援審批入手,嚴防法援被濫用。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曾以「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前學聯常委梁麗幗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為例,批評有人譁眾取寵地濫用司法覆核程序,譴責這種行為令全社會付出代價。

回歸以來,牽涉透過申請法援的司法覆核案件愈來愈多,在○二至○六年的五年中,近二千宗涉及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當中,約四分之一獲批,間接反映本港濫用法援現象不斷增加。法援儼然財政無底洞,淪為濫用法援者對納稅人予取予攜的提款機。

法援署若讓缺乏充分理據提出法律訴訟的人得到法律援助,不僅對納稅人不負責任,而且是對公義的顛覆。因此法援署要把好關,勿讓濫用法援者搵納稅人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