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私營骨灰龕場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昨在立法會三讀通過,條例將於下月底刊憲生效,屆時營運私營龕場須先申請牌照;至於條例生效前已營運的私營龕場,則須在九個月寬限期內申請牌照,雖然期間可繼續營運但不能出售或出租新龕位。由於政府需時籌備設立發牌制度,當局承認會影響私營龕位供應,外界預料私營龕位的供應真空期長達十八個月,龕位短缺或加劇炒風。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討論多年,昨終於完成三讀表決,在五十票贊成、一票反對,獲大比數通過。審議期間提出多項修訂的議員包括陳志全、張超雄及梁國雄等均投票支持,唯一的反對票來自議員鄭松泰。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將於六月三十日刊憲並生效,屆時要營運新的私營龕場,需要證明符合規劃、土地及建築物的規定,龕場亦要呈交管理方案,以供審批申請牌照。而條例生效前已營運的私營龕場,亦須在九個月寬限期內去申請牌照,期間可以繼續營運,但必須暫停出售或出租新龕位,直至獲發牌照。
發牌制度方面,政府將於條例生效後半年內,成立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以及制訂發牌所需的機制、程序和相關指引;發牌委員會將於十二月三十日起開始接受牌照申請,至明年三月二十九日為止。當局承認由條例生效至發出第一個私營龕場牌照期間,私營龕位供應會出現真空,外界更預料私營龕位的供應真空期可長達十八個月。
而發牌委員會亦會處理針對私營骨灰龕場的投訴,經調查後可撤銷營辦者的牌照或作紀律懲處。發牌委員會亦會備存一份骨灰龕登記冊,列出持有牌照的私營骨灰龕資料,予市民免費查閱。
另外,政府最終就條例作出修訂,允許「相關人士」即非血緣及婚姻關係,但和死者同住至少兩年的人士,可以申索交還骨灰,意味死者的同性伴侶、異性同居者、結拜兄弟或金蘭姊妹,均可以領取骨灰,但優先權會不及親屬。政府發言人提醒市民,在購買或租用私營骨灰龕位時須小心謹慎;任何人非法營辦、維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骨灰安置所或不恰當處置骨灰即屬違法。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三年;而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截至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在表一符合法例要求的龕場只有三十個,但在表二、即未符合地契或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龕場則有一百二十三個,若到明年仍未獲發牌照,就不可再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