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倘違防賄例 最高囚七年

【本報訊】民航處回覆今次事件時強調,該處員工必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及《公務員事務規例》。廉政公署解釋《防止賄賂條例》時更表明,若公務員曾收受利益,即使最終並無運用職權為對方提供方便,亦可能已犯法,反映對公職人員廉潔守法,一直有頗高要求,故有關人員為避嫌,對其他機構給予的利益或款待,還是「敬而遠之」為上。

《事務規例》規管工作權力

《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列明,任何政府人員如因公職身份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濫用職權的誘因、報酬或原因,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根據廉署解釋,若授受雙方均相信該利益,涉及公務員運用職權為利益提供者提供方便,即使該公務員並無擁有所需的權力、無意或根本沒有在職務上給予對方任何方便,授受雙方仍會觸犯該法例。

至於《公務員事務規例》則是由行政長官制訂或授權制訂的行政規例,詳列了各部門或職系首長,執行對公務員隊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的權力、公務員聘用條款或服務條件,以及在紀律和工作表現方面應符合的標準。

民航處素有「上樑不正下樑歪」的「潛質」。已故民航處前處長羅崇文被揭發「豪花」廿億元建新總部大樓,審計署及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先後嚴厲批評,其中帳委會更罕有地「痛斥」並「強烈譴責」羅崇文疏忽職守,但最終運輸及房屋局謹警告了事,惹來「放生」官員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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