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近五百物種乏法例保護

本港現時有多條與環境及保育有關的法例,例如規管特定物種進出口的《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規管捕魚方式的《漁業保護條例》、《郊野公園條例》等,不過與保護野生動物免被捕獵、販賣、蓄意騷擾的卻只有《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曾於二○一三年發表研究,探討本港保護野生動植物法例成效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Amanda Whitfort指,本港保護野生動物的法例,遠遠落後於其他地方,在中國,又或其他國家如澳洲、美國,均備有經常更新的紅色名錄,保護瀕危物種。透過合併本地法例與紅色名錄,所有本港的特有物種,應可自動受到法律保護。

法例落後 遠遜中美澳

她表示,在目前情況下,本港有接近五百個物種因欠缺法例保護,正面對保育風險,「除非牠們幸運地處於郊野公園之中,可獲《郊野公園條例》保護。」

她續指,即使是郊野公園內,如果該些物種處於「不包括土地」,即毗鄰郊野公園或被郊野公園包圍的鄉村和農地,牠們依然不受《郊野公園條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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