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八旬翁告子女 促還兩單位

【本報訊】八旬老翁聲稱六年前由台灣繼承了五千萬元,之後交給女兒打理,並於去年在女兒和持有物業代理牌照的兒子多番游說下,斥二千多萬元,分別以女兒和兒子名義在何文田買了兩個單位,但兩子女早前拒絕把該兩個單位歸還給他。他就事件入稟高院,控告女兒、兒子和媳婦,要求法庭下令他們歸還該兩個單位或款項,並向他們索償。

原告袁現,現年八十四歲,三名被告依次是袁美玲、袁國華和石祖兒。入稟狀指稱,原告經兩名子女多番游說,去年在何文田石鼓街的毅廬買了一個單位,雖然該單位註冊業主是首被告,但買入該單位的開支約一千一百多萬元全數由原告支付,原告是透過本票方式把其中六十萬元交給次被告和第三被告夫婦用作支付該單位首期。

指被告屬信託人

入稟狀續指,原告其後被次被告說服,在何文田常盛街新盤皓畋買入一單位,結果次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在皓畋買了並非原告打算購入的單位,雖然該單位登記買家是次被告,開支一千二百多萬元全由原告支付。另外,原告為置業,曾把約一百萬元交給首被告。原告認為三被告是以信託方式代他持有上述物業和款項,故要求法庭下令三名被告把兩個單位或相關款項歸還他。

案件編號:HCA 100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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