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院上訴裁決 東方控誹謗勝訴中央社需道歉

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於一五年九月入稟台灣法院控告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下稱「中央社」),不滿對方報道東網台灣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時失實,刊登涉嫌誹謗東方的報道,不法侵害東方聲譽,所以入稟申索損害賠償。東方認為有關報道沒有事實根據,帶有極度嚴重誹謗成分的評論或陳述,含沙射影,帶有貶意。臺北地院去年七月一審裁定東方勝訴,中央社須於其網站及東網網站刊登道歉啟事,對方其後上訴,惟臺灣高等法院昨日維持中央社須於其網站刊登道歉啟事。

東方認為報道前無查證以釐清真相

東方非常重視今次事件,前年九月正式向「中央社即時新聞CNA News」網站的註冊人中央社,入稟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內容指「中央社即時新聞CNA News」網站,於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晚上七時三十八分,報道東方轄下東網台灣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時與事實不符,再者對方作出報道前亦沒有向東方查證以釐清事實真相,東方認為內容沒有事實根據,事件嚴重影響社會大眾之視聽及東方之名聲。

臺北地院去年七月裁定原告東方申索勝訴,被告中央社須分別在其網站及東網網站首頁的指定位置,刊登二十四小時道歉啟事。但中央社其後上訴,昨日臺灣高等法院最終維持中央社須於其網站刊登道歉啟事。

早前三宗同類案 一審中東方亦勝訴

東方早前已在三宗同類型的誹謗案一審獲裁定勝訴,包括臺北地院於去年七月十四日,裁定被告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需刊登道歉啟事於其《臺灣時報》網站,有關道歉啟事已在去年十月二十六日刊登。

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一審裁定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需於《自由時報電子報》網站首頁首端,就刊登誹謗東方之報道刊登二十四小時道歉啟事,並且要支付部分訟費,案件現正上訴。

第三宗則於去年九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日報網路報),需刊登道歉啟事於其《中央日報網路報》網站及東網網站,對方其後上訴,至去年十二月法庭同意雙方和解,對方需於其網站及東網網站刊登道歉啟事,亦需付十萬元新台幣(約二萬四千港元)用以於東網網站的首頁刊登道歉啟事,有關道歉啟事已在今年一月十三日刊登。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