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款欠監管行政費蠶食捐獻

【本報訊】為善最樂促使不少港人慷慨捐贈,但慈善籌款監管或管理政出多門,卻令不少港人善心錢淪為「打水漂」,或被高昂行政費蠶食。審計署昨踢爆,除賣旗籌款開支規定不可超過總收入的百分之十外,其他街頭慈善籌款活動並無相關規定,部分籌款活動開支佔總收入的三成,即市民每捐十元,有三元「被開支」。社福界代表斥當局審批公開籌款的牌照政出多門,且欠缺客觀的行政費標準,致不少活動行政費高昂,促請當局全面檢視公開籌款的法例,設定行政費上限。

審計署發現,部分街頭慈善籌款活動行政費驚人地高,如一二/一三至一五/一六年度,均有活動的行政費開支佔總收入百分之廿二至百分之卅不等。有獲發牌的公開籌款則監管不嚴,在一五年六月至一六年九月的兩千多宗籌款活動中,有一半均沒有機構代表到場,但負責部門竟沒拒絕再發牌予相關機構或在網頁上公開其名字。

街頭籌款毋須領牌 漏洞頻生

由於政府各部門現時是按不同法例規管街頭籌款活動,如賣旗向社會福利署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賣物則向食環署申請小販牌照,但慈善拍賣、互聯網募捐及公眾地方當面游說等,則毋須領牌,籌款活動林林總總,漏洞亦頻頻發生。統計顯示,一四/一五年度須領牌籌得的善款只有兩億八千二百萬元,但年內獲准扣稅的慈善捐款卻逾百億元,顯示大部分可扣稅慈善款項毋須申請任何牌照。

社區組織協會社區組織幹事吳衛東批評,須領牌的慈善籌款政出多門,等同增加慈善團體的行政費用,加上慈善團體的財務資訊不透明,令市民無法得知機構在公開籌款的行政費用,要求當局成立一個統一發牌機構及設定行政費上限,並規定慈善機構須公開其財務報表,讓市民可按有關資訊選擇機構作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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