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反黑警長因與黑幫分子過從太密,遭警隊紀律聆訊後被飭令提早退休,他為此判決提出司法覆核,結果敗訴並因而拖欠政府訟費約五十萬元,而被頒令破產。他在破產令解除後,政府仍扣起他部分退休金及長俸抵債,他為此再向政府興訟,初審被判敗訴,但經上訴後昨日反敗為勝。上訴庭裁定,政府無權在他破產期滿後扣糧,判他上訴得直,毋須向政府還款。
上訴人盧國權(譯音)於七六年加入警隊,曾駐守不同警區的反黑組和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警方在九七年一次臥底反黑行動中,發現他與一名黑社會活躍成員接觸密切,除頻密通電話外,還多次同遊澳門。盧因此於九九年被飭令提早退休,至一二年年滿五十五歲時,才可領取九十六萬多元一筆過退休金和每月五千多元長俸。其司法覆核於九九年敗訴,他因無力支付約五十萬元訟費及利息,○五年被政府申請將他破產。同年十二月高院頒下破產令,至○九年十二月,破產令在期滿後自動解除。
雖然破產令已解,但政府在一二年開始發放退休金長俸給盧時,表示會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扣起退休金長俸的四分一以抵債。盧遂在一三年入稟區院要求法庭確認,他在破產期滿後欠政府的債項已屬一筆勾銷。區院裁定他敗訴後,他於今年二月向高院上訴庭上訴。
上訴庭法官昨指,《破產條例》規定,破產期滿後欠債便告取消,但此規定不適用於有抵押的欠債。法官在參考香港及外地多宗案例後,認為《退休金利益條例》關於政府有權扣糧抵債的規定,不能等同法律上的抵押,因此政府在破產期屆滿後不能再向盧追討。
案件編號: CACV 18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