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夜更的士男司機前年在灣仔接載一名酒醉的女乘客期間,趁她睡着時把的士駛往柴灣僻靜地點後,露出「狼相」,把手伸入她衣內撫摸她胸部,女乘客驚醒發現,的士司機隨即把她拉下車後駛走逃脫,惟最終被捕,受審後被裁定非禮罪成,判監十八個月,的士司機早前向高院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或減刑。法官昨頒下判決書,駁回其上訴之餘,更作出建議,指有關部門或執法部門應否考慮設立機制,禁止或限制有這類相關定罪紀錄之司機持有的士駕駛執照和駕駛的士,以保障社會人士,尤其是弱勢社群。
涉案五十二歲上訴人陳家樂早前提出的上訴理據指,是遭女事主誣告,並指因事主在途中嘔吐,他才將車停泊,為她「整理」一番。由於去到目的地,事主改去赤柱,途中她又發現手機不見,便不停說粗口並咒罵他,他才趕事主下車。上訴人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又指刑期屬過重。
法官昨判決指,上訴人在原審時曾出庭作證,但其證供謊言處處、矛盾重重、違背常理;而女事主誠實可靠,她的證供合乎情理,且她亦沒有誣告的動機,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審時定罪及刑期。
法官續指,在深夜時分,獨自歸家而有昏醉的女乘客,自然地期望一個持有效的士執照的司機,盡責地及安全地將她送抵目的地。
法官指表示,夜更的士司機容易成為遇劫目標,法庭會加重的士劫案判刑,以保障的士司機;同樣地,的士司機和乘客有一定程度的誠信關係,的士司機對乘客侵犯也要嚴懲,而上訴人的十八個月刑期並不過重,因此也駁回其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HCMA 43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