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黎智英佔中以身試法

壹傳媒黎智英於二○一四年佔中期間,在金鐘佔領區內遭人淋潑動物腐爛內臟及糞便等髒物,三名涉案男子上年被裁定襲擊黎智英及兩名「佔中糾察」共三項普通襲擊罪成,分別遭判監九至十八個星期不等,三人不服判決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上訴聆訊昨於高院審理,其中一名上訴人直指,認定黎智英是佔中主要搞手,而黎在案發時參與佔中更是「以身試法」,在「火遮眼」下遂向黎投擲穢物。法官聽取上訴理據的陳詞後,將案押後宣判,期間三名上訴人續准保釋。

上訴人依次是廚師陳國雄(卅一歲)、食肆東主葉永志(四十五歲)及商人李小龍(四十六歲),他們被控在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在金鐘夏慤道西行線襲擊黎智英。就此項控罪,葉認罪,李被裁定罪成,陳經審訊後脫罪。

此外,陳另被裁定襲擊「佔中糾察」郭紹傑及柯耀林罪成,葉則被裁定襲擊郭紹傑罪成。三人分別判囚九星期、十五星期及十八星期。三人原本同時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惟陳和葉昨日已放棄對定罪提出上訴,只對刑期提出上訴;而李則繼續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對發生佔中「睇唔過眼」

就刑期的上訴,上訴一方陳詞指,第二上訴人葉永志曾擔任英軍,當時的工作是保衞香港,葉愛香港和國家。沒有政治立場的葉對在港首次發生的佔中「睇唔過眼」,視「佔中」是違法。同時,葉相信黎智英是佔中主要搞手,認為黎案發時正以身試法,加上葉在現場佔領區尋覓參與佔中的兒子不果,當時剛巧又遇上黎智英,一時「火遮眼」才犯案。惟法官指,證據顯示黎案發時只是參與佔中,現今未被定罪。法官又強調香港是法治之區,任何人也不可私下執法,法庭亦不會姑息此類罪行。

認為原審判刑過於嚴苛

上訴一方續指,葉現已再婚,陳亦榮升父親,而三人均在罪成後曾遭收押,故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刑過於嚴苛,希望法官可改判緩刑。

此外,第三上訴人李小龍的代表律師,就李襲擊黎智英的定罪提出上訴時指,李案發時在現場拍片實屬可疑,惟不可因此推論李有份參與襲擊。控方回應指,案中用作淋潑的內臟可能已腐爛,或導致細菌感染。控方又指,李在案發時拍片,認為李打算之後把片段放上網;若李未有被捕,便會延續對黎智英的侮辱,是第二次傷害。

案件編號:HCMA 32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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