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疑兇在犯案時無論是淋鏹還是用刀施襲,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最高刑罰可被判終身監禁。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有證據證明疑兇的行為是旨在令當事人死亡,便有機會被控企圖謀殺。但若疑兇只為令對方受傷,或向其作出警告、嚇唬,而非殺害對方,則會被控傷人,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同樣可被判終身監禁。
陸偉雄指,在一些案件中,難以單憑一句「殺咗人」就篤定是意圖謀殺,就像人憤怒時揮拳打人兼高呼「我要殺咗你」,亦不一定代表真的要殺害對方。陸又指,除行兇動機外,受害人的傷勢、疑犯行兇時所用的武器及其行兇能力,均是量刑時會考慮的因素。
陸稱,不論以刀或以鏹水傷人,都一樣是依照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但在過往案例中,以鏹水傷人的嚴重程度分三個級別,最嚴重的是收人錢財向別人淋鏹水,致對方嚴重受傷,其次就是因私人恩怨而向對方尋仇,估計是次案件屬於此級別。最後,相對程度較輕的是因感情問題向對方淋潑鏹水。過往曾有法官於判刑時指,向人淋潑鏹水是相當嚴重的行為,量刑起點會較普通傷人為高。
根據現行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損毀、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