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子為令女友答允同居,斥資逾二千萬元,以聯名形式購入九龍塘一個千五平方呎豪宅作愛巢。惟女友遷入該單位後反口,拒絕交出鎖匙又不准男子搬入同住,更在二人分手之後繼續「鳩佔」該單位。
男子最終訴諸法庭解決,他昨日入稟高院,指女方違反二人要在該單位同居的共同意願,因此要求法庭裁定單位的業權僅屬男方所有;並下令女方交還單位及支付過去近四年的佔住費用。
男原告呂漢明,女被告甘麗娜。入稟狀指二人在九六年展開情侶關係,原告於○六年中要求與被告同居,被告遂要原告出錢買入九龍塘歌和老街「畢架山峰」一個約一千五百方呎大單位才肯同居。
原告於同年九月,以二千零卅七萬多元購入涉案單位。雖然單位是原告與被告聯名持有,但首期全數由原告支付,之後亦一直由原告負責全部的按揭還款。
原告認為,根據他們當時的共同意願,是由原告出錢買入該單位後,被告就會與他同居上址。惟被告違反了此個共同的意願,只有她獨居住上址單位。
二人在二○一二年分手,原告於一三年中開始,要求被告遷出單位但不果,原告遂興訟處理。
案件編號:HCA 92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