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一地兩檢 港府擬分階段立法

【本報訊】廣深港高鐵香港段預計明年第三季通車,但兩地政府對高鐵實施一地兩檢時,內地人員在港應享有全面抑或局部執法權有不同意見,未必能在現屆政府七月一日卸任前完全達成共識。綜合多方消息,港府將以分階段方式立法落實一地兩檢,即兩地政府先在七一前簽署高鐵實行一地兩檢的原則性協定,再經兩地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及香港立法會以決議案方式通過,以便現屆政府在換屆前「找數」;但具體的一地兩檢實施安排,即內地人員如何在港執法、執法權限為何,將留待下屆政府繼續與內地磋商,然後再以一條完整的條例草案在立法會經三讀通過。

高鐵一地兩檢的立法模式曾出現多個方案,包括以人大釋法的方式,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某些條文來落實;另一種方法是直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全國性法律,授權內地人員在將來的高鐵西九龍總站內的部分地區,以及高鐵車廂和通往深圳邊境的路軌範圍執法,然後經《基本法》附件三將有關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

執法權限 兩地仍存分歧

考慮到港人對人大釋法及附件三機制的憂慮,加上內地法律專家認為一地兩檢只涉一國之內、中央主權之下的司法管轄權和土地租賃權,現有的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安排,當年也毋須動用到釋法或附件三,據悉兩地已同意不採用該兩種立法模式,而是與當年的深圳灣口岸一樣,由兩地政府簽署行政協定,再經兩地立法機構通過實施。

不過,兩地政府對內地人員將來在香港的執法權限仍有不同意見,港方建議採用「ICQ」模式,即內地人員只享有出入境、清關和檢疫三方面的執法權,內地則堅持全面套用深圳灣模式,即內地人員在指定的高鐵範圍內享有全面的執法權。

據了解,為暫時擱置有關爭議,港府將採取分階段立法來落實一地兩檢,即是在兩地政府簽訂相關協定後,由港府在立法會提出一項決議案,來原則性確認高鐵一地兩檢安排。該項決議案可能是根據《釋議及通則條例》提出的一項法律公告,也可以是一項無實質法律效力的決議案,旨在表明立法會同意一地兩檢安排。至於具體的一地兩檢實施詳情,則留待港府換屆後,再繼續與內地政府及本港的政黨和法律團體磋商。

第二階段立法 恐遇拉布

消息指出,以決議案方式原則性落實一地兩檢有兩個好處,其一是由現屆政府「找數」,總算在落任前有個交代;其二是決議案毋須經過首讀、二讀和三讀程序,即使民主派提出大量修訂,也只會合併辯論一次,難以拉布,可確保在七一前通過。但壞處當然是分階段立法,即等於將問題推給下屆政府,民主派可在第二階段立法時再大肆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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