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南豐家族爭產案 與母俱上訴 賠償待最終判決 陳慧慧83億先交法院

已故「棉紗大王」南豐集團創辦人陳廷驊,其前妻楊福娥就十多年前的家族分配財產協議,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幼女陳慧慧。楊在去年底獲判勝訴,可向陳慧慧取回數以十億元計的賠償。惟雙方對原訟庭的判決各有不服,均提出上訴,上訴聆訊將於十月進行。而陳慧慧為免要支付每日一百四十萬元的利息予母親,同意先將估計約八十三億元的賠償,先繳付給法院,待案件有最終結果後始「多除少補」。

法官昨日下令陳慧慧一方要在十四日內,把該筆款項存入法院,又表明香港法院從未收過如此「巨額」的存款,基於法院的訴訟人儲存金回報低,而法院也不可以就數以十億元計的存款作出投資,將會委任投資顧問向法庭作出相關建議。

原告楊福娥,被告陳慧慧。原告至今仍未選擇要求被告,要以甚麼方式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既可選擇接受一筆過的賠償,估計約是八十三億元至八十七億元,也可選擇要求被告先交代帳目及歸還利用涉案信託財產賺取的利潤。

分存兩銀行 委顧問研投資

與訟雙方昨同意,被告先把八十三億元存入法院指定兩間不同銀行的帳戶內,以備用作賠償原告的損失,待案件有最終結果。若判決是維持被告要賠償原告損失,則用該筆錢「多除少補」,但若被告成功推翻原判,原告便需把全數款項連同投資和利息歸還予被告。而該兩間銀行,亦將會按法院指示利用有關款項進行投資。

法官表示,香港法院從未收過如此巨額存款,故希望被告把相關款項平均存入該兩間銀行。法官指示與訟雙方於七日內就該筆存款提供初步指示,並於十四日內提交投資顧問的人選,以便法院可委任投資顧問,由該投資顧問建議法院向銀行作出投資指示。法官表明法院不想受到投資建議「轟炸」,要求該名投資顧問不要作出「太頻密和太複雜」的投資建議。

案件編號:HCA 173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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