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團經營網站蠱惑避刑責

【本報訊】今次被搗破的「蠱惑」賣淫援交網,利用多種技術手段和「免責聲明」,包括將伺服器設在海外、轉換網站位址、僱人管理網站及提供銀行戶口收錢,意圖逃避法律刑責。警方形容這種有系統的組織賣淫辦法較罕見,已透過國際刑警要求相關部門關閉網站,因援交女在過程中可能被傷害或殺害,嫖客則因個人資料被掌握遭勒索。為打擊援交歪風,警方會考慮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

警方指,賣淫組織骨幹成員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卅七條,倚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 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十年。

可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

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廿五條,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俗稱「洗黑錢」);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後,亦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另外,由於該賣淫組織涉案的嚴重性,警方考慮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廿七條,向法庭申請加重涉案主腦和骨幹的刑罰。

警方警告,在援交網的男女會員同樣面對刑責,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四十七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性交易過程中,男會員如跟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就犯上《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廿四條,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若跟十三歲以下的女童發生性行為的話,則更嚴重,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相信,警方援引《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廿七條「指明的罪行的判刑」的用意,在於加重犯人的刑罰,以收阻嚇力。他解釋,該例列明控方可申請對犯人加刑,法庭會視乎案件的嚴重性而判加刑,惟所判的罰款或監禁年期,均不能超過犯人最初被控罪名的最高刑罰。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