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外爆炸案 佔中楊逸朗提上訴

【本報訊】立法會前年十二月就俗稱「網絡23條」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進行二讀,當晚立法會大樓外示威區發生垃圾桶爆炸,警方事後檢控有「佔中輔警」之稱的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及另一青年串謀縱火罪。楊逸朗早前受審後被裁定罪成,上周三在區域法院被重判入獄兩年,同案早前認罪的青年則判入勞教中心。律政司於昨日收到楊逸朗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的上訴通知書。

報稱香港廚藝學院學生的首被告葉卓賢(二十一歲)和任職中文大學辦公室助理的次被告楊逸朗(二十三歲),被控於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串謀他人用火損壞立法會外示威區一個垃圾桶。法官當日判刑時嚴斥兩人存心製造破壞及爆炸,行為自私、危險、鹵莽及愚蠢,重申「無人能凌駕法律之上」,無論示威者政治理想有多崇高,都不能以違法手段表達,否則只會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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