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於去年農曆年初二凌晨旺角暴亂中,兩度向警員投擲水樽,去年十月被裁定襲警和拒捕兩罪罪成,判囚九個月,為首次有參與旺角暴亂人士被定罪判囚。他三星期前向高院原訟庭分別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法官延至昨日宣判,駁回其兩項申請。陳昨獲熱血公民正副主席鄭松泰及鄭錦滿陪同到庭,先前獲准保釋的他,在上訴判決後隨即被押入囚室服刑。
卅一歲上訴人陳柏洋被控於去年二月九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光華及在彌敦道拒捕。控方證供指,事發前有二、三十人將垃圾箱、雪糕筒等雜物,堆放在彌敦道馬路上,警察上前清理,並向在場約二百至三百名聚眾發出警告。期間陳柏洋向關光華擲膠水樽,擲中關小腿。關喝止,陳再拾起另一膠水樽,擲中關的胸口。關在同袍幫助下將陳截停拘捕,期間陳曾激烈反抗。
陳自辯時否認擲樽,指警方拉錯人,又稱因害怕被警員撲跌在地受傷,故竭力保持平衡,而非反抗拘捕。
其大律師提出三項理據圖推翻定罪,首先是質疑涉事警察的作供不足採信,因該警察連與哪位同袍清理雜物也記錯、擲水樽者有否戴眼鏡也沒留意;其次,原審裁判官判決時指陳作供不誠實可靠,大律師認為此言與案例所定原則相悖;最後,原審曾指陳被捉後並無指出警察拉錯人,這有違常理,並以此作出不利陳的推論,但大律師指這侵犯了陳的緘默權。
法官昨反駁指,大律師指警員證供不清楚的部分其實只屬旁枝末節,重點是警員證供指出,他們由目擊陳擲樽至將陳捉住,視線一直沒離開過陳,故此,有否認錯外貌並非關鍵;此外,原審裁判官宣判時,已經反覆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故原審無錯用法律原則;最後,雖然控方同意原審有錯誤地侵犯陳的緘默權,但法官閱覽證供和原審分析後,認為這個錯誤對結果無影響,原審即使無犯錯,亦一定會裁定陳罪成。法官因此維持定罪裁決。
至於九個月的刑期,法官認為陳佩戴口罩及手套到場,顯示陳是有預謀參與衝突及並非一時衝動。而且陳是在無被挑釁下向警擲樽,被警告後仍再擲第二次。在此情況下,九個月監禁雖不屬輕判,但亦非明顯過重或原則性犯錯,因而維持原判不變。
案件編號:HCMA 57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