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力由一九九九年起,就其發電廠的鍋爐支架、電纜管道等裝置的差餉問題,與差餉物業估價署出現爭議,雙方經過十多年的法律訴訟,案件有終審判決。雖然土地審裁處早於三年前已裁定署方多年來一直高估有關應課差餉租值近一倍,但中電仍然不服,認為根本不應就該些裝置支付分毫差餉,並一直與署方進行訴訟,雙方期間互有勝負,終審法院昨裁定中電敗訴,中電要支付差餉。根據土審處判決,涉案裝置在十二年前的應課差餉租值已高達五十億元,以現時百分之五的徵收率計算,即使未計多年來的租金升值,估計中電每年要就該些裝置支付二億五千萬元差餉。
中電由九九至○○年度起,開始就應課差餉租值的計算方法,每年與差餉物業估價署發生爭拗,並就署方的估值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直至○八年,土審處決定揀選了○四至○五年度作為參考個案,先作判決,而暫時凍結其他課稅年度的上訴。雖然土審處只選一年來處理,但該上訴仍要由一○年聆訊至一二年,並延至一三年才作判決。
據一三年的判詞,差餉物業估價署在該課稅年度,估計涉案裝置的每年應課差餉租值高達九十五億元。在案件開審前,署方向中電提出,將估值調低至七十二億元,但中電拒絕接受。經審訊後,土審處最終將估值調低近半至約五十億元。
雖然估值獲調低,但中電一方仍就土審處判決繼續向上訴庭上訴。中電認為,其設於青山、龍鼓灘及竹篙灣的發電廠內的鍋爐支架、水冷線路和管道電纜等均屬「經營機械」,根據《差餉條例》不應受差餉評估。惟差餉物業估價署卻指那些設施是要受評估的「工業裝置」。雙方就此兩詞的定義一直爭拗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接納中電說法,去年下令將案發還土審處重新考慮。署方其後提出終審上訴,昨日上訴得直。
終院五名法官在研究雙方陳詞及提供的案例後,一致裁定涉案的發電廠裝置不可能被描述為「機械」,因此土審處裁定中電應繳交差餉的判斷正確,毋須將案發還土審處重新處理。終院更頒發臨時命令,要中電支付署方在終審的訴訟費用。
對於終院判決,中電發言人表示尊重法庭就計算差餉的法律觀點的裁決,但強調此判決不影響土審處判其勝訴的決定。至於差餉物業估價署就回應表示歡迎終審裁決,指判決確認了署方的評估原則。
案件編號:FACV 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