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參與暴動須付代價 3暴徒俱囚3年

在旺角暴亂中首批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的三名男女被告,昨日為參與暴動付出沉重代價,三人在區域法院被重判即時入獄三年。法官直斥三名被告是一群暴徒,形容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只屬幸運,但強調無論目的為何,「暴力就是暴力」,對社會及他人造成的傷害不會不同,法庭不能姑息這類暴力行為,並要讓公眾知道參與這類暴動是要付出代價,且代價可能很大。

三名被告依次是香港大學女生許嘉琪(廿三歲)、學生麥子晞(廿歲)及西廚主管薛達榮(卅三歲),控罪指三人於去年二月九日,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參與暴動。三人昨聞判後平靜,向旁聽親友揮手示意後才步入羈留室。代表律師在探視被告後表示,許嘉琪及麥子晞已表明會提出上訴,薛達榮則會考慮上訴,律師又形容三人心情平靜,但對於判刑亦感到不開心和沉重。

特意找來玻璃樽圖傷警

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明言,暴動罪行針對的是集體暴力行為,一個人向警員投擲玻璃樽未必招致長時間監禁,但二、三十人輪流向警員投擲玻璃樽,在群情洶湧的情況下,一旦暴力蔓延,情況隨時失控。當日該批暴徒明顯衝着警員而來,並非純粹與警察對峙,而是不斷有人衝前、用盡全力向警員投擲玻璃樽及竹枝等雜物,絕對有意圖令警員受傷。

法官又認為,案中玻璃樽明顯是有人特意找來,不可能隨地找到這麼多數量的玻璃樽。另一方面,案中警員多被急召出勤,沒有足夠裝備,部分更只持警棍,基於職責而須應付暴動人士的多方面襲擊,就本案而言,沒有警員受傷只是幸運。

官重申須判阻嚇性刑罰

法官再提及白石越南船民暴動的案例,認為負責管理社區的警員,與案例中負責管理船民中心的懲教員利益一樣需要考慮,同樣地社會秩序亦要考慮。辯方雖指本案被告犯事並不為個人利益,但法官指,案中參與者的集體暴力行為屬極之嚴重,無論背後目的為何,一旦使用暴力便沒有分別,所造成的傷害亦不會因而有所改變。與案例不同的是,沒有證據指本案屬有預謀有組織地部署參與是次暴動。

法官重申須判阻嚇式刑罰,這類暴力行為不能姑息,亦要傳遞一個訊息讓人知道,任何人參與這類暴動是要付出代價,「有時代價可能會很大」。法官最後考慮到各被告在案中所扮演的角色,包括直接向警員投擲玻璃樽或竹枝,判處三人監禁三年。

黃台仰稱未太擔心己案

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昨亦有到庭聽判,指自己有同類案在身,故不評論本案判決,他表示對自己來年的審訊結果未太擔心,反而關注尚有其他參與的年輕人將面對聆訊,會盡量對他們作出支援,又呼籲社會關注年輕人為何願付出如此大代價表達不滿。數名支持者聞判後情緒激動,甚至落淚。香港大學表示,會與學生保持聯繫提供協助,大學亦有既定程序跟進判決後的紀律事宜。

案件編號:DCCC 7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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