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一萬三千元的滙豐銀行前女業務主任,為貪圖一百五十萬元報酬,遂在銀行的電腦系統內盜取客戶資料後交予犯罪集團,結果集團利用有關資料製造假護照,冒充兩名客戶並提走了共一千五百五十萬元。涉案廿九歲被告黎靄欣在一四年於高院,首次被裁定兩項串謀盜竊罪成,被判監十年。至去年她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惟她於昨日重審時承認控罪。法官判刑時指她的行為違反對公司的誠信,最終判她入獄六年八個月。
案情指被告在一二年被捕前,於滙豐銀行九龍塘分行任職銀行業務主任。當年的八月十四日,一名女騙徒持假護照到滙豐尖沙咀加連威老道分行,冒充一名內地女客戶,成功從該客戶的戶口提取一千一百萬港元。同日又有另一名男騙徒,以相同手法冒認另一內地男客戶,在滙豐尖沙咀半島中心分行成功提取四百五十萬港元。事後兩名「真客戶」發現失去存款而報警。
滙豐對事件作調查後,發現被告在同年七月廿七日至八月十四日間,曾多次進入銀行電腦系統查閱兩名受害客戶的資料;被告甚至在騙徒提款前不足一小時內,仍在繼續查閱電腦。該兩名受害客戶,均非被告的客戶,被告亦無向他們推銷過銀行服務。
被告於同年十一月五日被警方拘捕後,承認將兩客戶的個人資料交予一名叫「白頭」的人,事後她獲得一百五十萬元報酬。至於兩名受害客戶,事後已獲滙豐全數賠償,惟被盜款項至今尚未尋回。
辯方昨求情指,本案屬違反誠信,原審的十年量刑屬恰當。不過被告在今次重審時,於控方整理好控罪書後,已表明會認罪;她更把案中所得的一百五十萬元,再加上用該筆錢買股票所賺的五萬元,全數賠償予滙豐,顯示她已誠心悔改,要求法庭考慮。
法官決定,採納原審的十年作為量刑起點,並給予被告認罪的三成刑期折扣,減至七年。再因被告將所獲報酬全數賠償,故額外扣減四個月,最後刑期是六年八個月。
案件編號:HCCC 23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