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白表人士購買居屋時隱瞞擁有四十幅地,合共資產淨值高達一千萬元,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由於被告所買的居屋單位未入伙,房屋署已撤銷買賣協議,並沒收被告廿多萬元訂金。房屋署提醒公屋居民和居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房屋署表示,居屋申請人如向房屋委員會作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如所購買的居屋單位已入伙,法庭可根據《房屋條例》命令購買人向房委會繳付一筆款項以供沒收,款項金額相等於該單位原來買價與在判令發出日市值之間的差額。
另外,房屋委員會即將收緊公屋富戶政策,富戶入息或資產超過限額便須搬走,富戶須定期申報入息及資產。房屋署公布兩名屯門良景邨居民填入息申報表時,無申報花紅和津貼等非固定收入,在屯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二萬元和一萬二千元。而一名筲箕灣耀東邨居民填資產申報表時,無申報與他人擁有一個住宅,淨值為一百四十多萬元,在東區裁判法院被罰款一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