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高鐵一地兩檢 參考深圳灣口岸

深圳灣口岸是中港兩地首個以一地兩檢方式進行出入境管制的地點,其做法是內地方面作主導,授權把港方管制站以及接連的深圳灣公路大橋部分,劃為香港執法區域,並容許香港執法人員在「封閉式管理」的港方區域執法,並全面實施香港法例。就高鐵的一地兩檢,消息指其研究方向亦有參照深圳灣口岸概念,不同的是「反過來」,在高鐵香港站出入境管制站,劃出內地執法區域。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早於二○○六年十月卅一日,在第二十四次會議上決定,授權港方自深圳灣口岸啟用日起,對港方口岸區,依照香港法律實施管轄,並由港方對該範圍實行禁區式管理,相關範圍的土地使用權,由港府及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以租賃方式取得,而使用限期至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將概念「反過來」執行

當年港府亦有就此而訂立《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法例中以坐標標明港方口岸區的整個範圍,範圍並延伸至連接中港土地的深圳灣公路大橋部分,訂明港方口岸區內的土地視為港府土地,又列明香港法例及司法管轄權延伸至該區域。至於高鐵一地兩檢,消息指中港兩地亦曾參照深圳灣口岸的概念,不過把內地土地劃給香港,做法及對法例要求均與香港劃地給內地不同,具體做法仍待本港律政司及政策局與中方商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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