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判刑前,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向法庭呈上十頁的求情信,信中強調曾任內致力捍衞法治,有功於社會,希望法官輕判云云。但當曾蔭權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二十個月時,他的家人甫踏出法院,即宣稱:「今日是好黑暗的日子,對於法庭判決……感到非常失望、傷心……我們會上訴。」寥寥數語,不滿之情溢於言表,說話雖不是出自曾蔭權之口,但估計跟他的想法相差不大,黃仁龍卻還在稱許他如何「捍衞法治」,未免有點諷刺。
上述罪名,九名陪審員是以八比一裁定罪成。另一項接受利益罪雖然未能作出裁決,但是投票結果也反映出認為曾蔭權有罪的陪審員佔多數,只是未能取得最少七比二的大多數而已。陪審員是依沿用多年的機制選出,按理不應有甚麼偏頗,曾爵士也請動了非常資深的英國御用大律師,施盡渾身解數為其辯解,卻無法說服大部分陪審員覺得他是無辜的,整個審訊過程都是在陽光之下進行,真不知道所謂的「黑暗日子」是從何說起。
若說曾氏一家不滿法官今次判刑太重的話,則是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如今曾先生是被判二十個月,還不到最高刑罰的四分之一,說是「黑暗」,未免言重。
我們明白經此一役,曾蔭權的名譽已由天堂跌至地獄,對他本人而言,即使不判任何刑罰也是夠受的了。但法律不是個人之事,法官量刑更不能只考慮這位前特首一人的問題。香港有十多萬公務員,日後定然仍會有人干犯行為失當罪,如果曾蔭權身為最高領導人,犯案後法庭判刑太輕,那日後再有公務員犯此罪,法庭還可以如何量刑?這條罪是要還是不要?明乎此,曾蔭權實在應該好好約束其家人的言行,共同捍衞香港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