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判決在社會引起巨大反響,警界團體認為同袍被過度重判而感到難以接受及不平,廣大市民亦普遍認為刑期過重,對判決表示強烈不滿。這種意見的表達有情有理,為何要遭到「藐視法庭」的指摘?
實際上,在西方民主國家,法官並非不可批評,關鍵是必須根據事實說話。在美國對法院的批評言論,不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英國上議院法庭在一九八五年的一宗判例中曾說,藐視法庭罪「幾乎可說是過時而應作廢的」。
市民對判決不滿,並沒有偏離公正評論的宗旨。陳弘毅教授曾撰文指出:「終審法院認為,它(公正評論)在於保證人們可自由討論公眾關心的事情,只要有關意見是評論人自己真正持有的﹙而不是他自己也不相信的﹚和有事實根據的,都能暢順地發表,毋須因誹謗而要負民事責任。」廣大市民對七警案判決的不滿,有哪一點不是「自己真正持有的和有事實根據的」?
英國法學的一代宗師大法官丹寧勳爵(Lord Denning)一九六八年已指出:「我們永遠不會利用藐視法庭的司法權來維護我們自己的莊嚴,亦不會用此來壓制批評我們的聲音。我們無懼批評,亦不抗拒批評,因為這涉及更重要的原則,就是言論自由。每一個人都有權對法官作出公平的評論,甚至出位的評論。」
一個自由及健全的社會,司法機構及法官並沒有亦不應該擁有不可被批評的特權,只要批評建基於事實。市民對七警案判決的不滿和批評絕非「藐視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