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參選人胡國興(胡官)於一四年底擔任高院原訟庭暫委法官期間,曾主審一宗販毒案,案中男子聲稱被警方屈打成招,但胡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卻多次質疑被告一方的說法,指「有冇可能?」和「所有事情都咁巧合?」男子被判販毒罪成重囚廿一年半,事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判決指,胡官引導陪審團時,不但曲解辯方的案情,而且對被告的說法採用詆毀和輕蔑的用詞,故胡官的引導有偏頗和不公平,因此判男子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和刑期,但下令案件要重審。
上訴人盧丞洛,被控於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販運一公斤可卡因。控方指盧當晚用相簿販毒,盧否認此事,並指當晚與朋友搭港鐵時,朋友叫他幫手拿一個袋,他看到袋內有一本相簿,但他並無懷疑過相簿內有毒品。他在港鐵站內被捕後,警方曾帶他到廁所毆打他,要他按警方的指示回答問題。當警方帶他到警察總部後,再在廁所內毆打他,之後帶他到一間會議室吃飯,期間警方要他記熟稍後進行錄影會面時的「台詞」。
盧在原審時指稱,警方當日原本有錄影會面的房間可用,但卻要他先在會議室逗留個多小時,才為他進行錄影會面,期間他被警方威迫作出招認。
胡官在引導陪審團時質疑盧「大做文章」,又向陪審團表示無論盧是在會議室或錄影會面室,警方一樣可以屈打成招。上訴庭昨日指出,胡官是曲解了盧的案情,問題的重點是在會議室和錄影會面室等候錄口供的分別,如果警方當日即時帶盧到錄影會面室,便要即時進行錄影;但是警方要盧在會議室等待錄影會面時,期間便有機會逼盧招認。
另外,盧在原審時指,警方拘捕他時沒施行警誡,胡官引導陪審團時卻不停質疑盧的說法。上訴庭指出,胡官忘記了盧的一項重要指控,即書面紀錄顯示,警方在即場警誡盧時已知涉案相簿有四十一頁,但警方當時是無可能立即知道該本相簿有四十一頁,這項證據與警員是否在庭上說謊有關。
最後,上訴庭指,盧只是聲稱被個別警員屈打成招,但胡官卻誤解其說法,在陪審團面前質疑警方毒品調查科整個小隊和投訴警察課「有冇可能」一同誣告盧。
案件編號:CACC 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