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接受利益罪九月重審

今次歷時逾個半月的審訊,並未能裁定曾蔭權有否觸犯「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他將要在今年九月再就此指控面對審訊。這條專為行政長官而設的控罪,就是在曾蔭權任特首時訂立,諷刺地曾蔭權自己也是首個被引用此罪檢控的卸任特首。律政司則是在案件臨開審前三個月,才決定在兩項行為失當罪之上加控曾蔭權此罪。現在此控罪懸而未決,曾蔭權的最終命運仍存變數。

在新訂「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前,《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關於索賄和受賄的條文,只適用於「公職人員」,而「公職人員」不包括行政長官,能規管行政長官有關行為的,就只有普通法的原則。○八年政府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專為行政長官新加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向行政長官提供利益的新罪名,才將特首納入條例管轄。

商議兩日無共識 陪審團解散

廉署於一二年二月底正式立案調查尚未卸任的曾蔭權,經三年半調查,律政司終落案控告曾,但最初只針對他涉嫌漏報利益而控以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直至去年十月,案件已交付高院準備開審後,控方才決定首次引用「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加控曾蔭權受賄。不過,九人陪審團上周經兩日商議後始終意見分歧,不論定罪抑或脫罪,都達不到最少七人同意的最低要求,法官遂批准他們就另外兩罪作判決後解散,另行擇日重審。

根據曾蔭權案目前的控罪書,將重審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指曾作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涉嫌於一○年一月至一二年六月期間,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東海花園單位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他以特首及行會主席身份,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申請數碼廣播牌照、交還調幅(AM)廣播牌照、及申請由李國章出任董事兼主席時,有所作為或不作為的誘因或報酬。

控罪詳情會否修改 仍存變數

法官曾向陪審團指出,控方必須證明曾在無辯解下接受上述利益,而他此受賄行為是與他就雄濤的申請作決策有關。辯方則指裝修物業僅利及業主,曾蔭權作為付租的租客並無接受任何利益,此外雄濤獲發牌是循正當程序通過,符合公眾利益。不過,到重審時控罪詳情會否修改,仍屬未知之數。

部分證人料毋須再出庭作供

控方昨預計重審一罪仍需時二十至廿五日,但幾可肯定的是,重審時毋須全部證人再度作供,例如前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及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其證供只牽涉授勳制度。陪審團已就涉及曾蔭權推薦建築設計師何周禮獲授榮譽勳章的行為失當罪,裁定曾罪名不成立,所以他們及其政策局下屬,以至何周禮及其事務所的職員,應毋須再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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