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參選人胡國興的政綱中提出要為《基本法》廿二條立法,確保港人治港不受干預。曾任律政司司長的梁愛詩指出,在法律上這是不可能,因為地方政府不能立法約束中央政府。
其實,不僅地方政府不能立法約束中央政府,就是地方法院的判決亦不能約束全國人大。在一九九九年的吳嘉玲案中,終審法院五位大法官一致發表的聲明指出:「如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須要以此為依歸,我等接受這個解釋權是不能質疑的。」胡官在香港司法界經驗豐富,這麼簡單的道理應該了然於心,想來不會是揣着明白裝糊塗吧。要求香港自行立法約束中央完全不合邏輯,甚至有違常識。
《基本法》廿二條當中規定,中央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其實甚麼才算是干預?中聯辦是中央政府駐港的聯絡機構,與香港各界人士往來溝通,了解香港民情一直是其工作。又有人指中央介入特首選舉,但中央是特首選舉的重要持份者,中央對特首的任命是實質任命。香港社會對特首有要求有期望,中央同樣有要求有期望。特首選舉並非純是香港事務,中央有權有責充分了解情況。觀察各參選人,認真分析和研究各參選人的施政理念和取向,作出判斷,更是中央職責所在。
胡官之言使大眾嘩然非此一次,他曾說:「後生五十年,我必定去佔中。」身為司法界的前輩,竟隨便說會參與違法行為?難怪有人質疑,他是為選票放棄原則,還是法官退休了就可以不尊重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