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涉貪案 終院押後判

【本報訊】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被指在○九年擔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無向無綫申報下與時任經理人叢培崑收取十一點二萬元報酬,出席無綫在奧海城商場的除夕倒數活動。二人最終被裁定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陳被判罰款八萬四千元,叢則判罰款二萬八千元。陳及叢事後提出終審上訴,案件昨於終院開審,法官聽取與訟各方的陳詞後,押後裁決。

辯稱以藝人身份收報酬

上訴人陳志雲(五十七歲)昨無到庭,照常在電台「開咪」主持節目,他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另一上訴人叢培崑(卅三歲)則親身到庭,他由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代表,代表控方的是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其中Perry及郭是曾蔭權案的控方團隊。

陳的律師陳詞指,陳在無綫有總經理及藝人雙重身份,當時是以藝人身份出席活動賺取報酬屬商業活動,並非貪污交易,控方未能證明陳有犯罪意圖。法庭需考慮作為代理人的陳收受報酬時,知否發報酬者所發款項的意圖,是否針對無綫的業務。律師又指陳在本案中的行為,對無綫並無影響;而且陳並無刻意隱瞞他收取報酬之事,上司之前亦一直准許他出席其他活動,今次雖無申請,但陳相信必然會獲准許,屬合理辯解。叢的律師則指,陳收取報酬工作只屬於典型「秘撈」,不涉收取秘密佣金,無違反防貪條例。

案件編號:FACC 11,1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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