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誰損害香港聲譽

七名警員涉佔中期間毆打示威者而各被判監兩年,法官大人的理由是眾被告行為不但令警隊蒙羞,更損害香港聲譽,判刑需具阻嚇性云云。對此,旁人不敢隨便說三道四,否則藐視法庭的大帽子扣下來,誰都擔當不起,人們只是想請教司法機構,旺角暴亂中暴徒既掟磚又圍毆警員,難道沒有損害香港聲譽嗎?為甚麼不判處阻嚇性刑罰呢?

從傳媒鏡頭可以見到,旺角暴亂中部分暴徒好像吃錯藥似的,見到警員就打,即使警員倒地也不放過,而且是拳腳並用,磚頭齊飛。儘管有些暴徒已受到法律制裁,但刑罰不痛不癢,最重的判刑也不過監禁九個月,更沒有一人因圍毆警員而被檢控,相對於七警一律受到重判,簡直不可相提並論。有人說「掟磚無罪,執法有罪」,雖不中亦不遠矣。

大家應該還記得,三年前十三名示威者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既撬毀大門,還擊傷保安員,結果全部獲輕判社會服務令。而最不可思議的是,大部分被告完全沒有悔意,法庭卻認為即使他們不認罪,也可以視為有悔意,甚至認為「可以為他人的事而發聲更顯得崇高」。你說,這究竟是甚麼邏輯?

正是在這種混帳邏輯之下,有人鼓吹「違法達義」,有人揚言「不守法絕不等同不尊重法治」,於是就出現了佔領之亂、旺角暴亂、衝擊立法會、圍堵校委會等等等等,香港一步步走向暴力,一步步走向墮落。怕只怕,今後再發生大型社會動亂的時候,連警員也抗拒執法,那才是香港的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