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涉縱容外賣牌租戶變餐廳

【本報訊】持食物製造廠牌照的公和荳品違規提供堂食被檢控事件引起關注,香港傳真社調查發現「同人唔同命」,全港廿個地產發展商旗下商場、辦公大樓及機場共六十二間同樣持食物製造廠牌(俗稱外賣牌)的商戶放置座位,營運形式似餐廳,沒有領食肆牌,但過去一年並沒有被食物環境衞生署檢控。傳真社引述負責商場租賃業內人士指,發展商涉嫌走「法律罅」,默許甚至教導外賣店舖在店外加桌椅,已變成各區商場普遍做法。

按例不能設座位提供堂食

食物環境衞生署回覆,會調查及跟進有關報道所涉及的食物業處所。根據《食物業規例》,任何出售膳食或非瓶裝不含酒精飲品(涼茶除外)供人在其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業處所,必須領有食肆牌照;食物製造廠牌照只可配製食物出售供人在該食物業處所以外地方進食。若食物製造廠配製食物出售供人在處所內進食,即屬犯罪,可被檢控。

全港有七千二百八十間店舖領有「食物製造廠」牌照,可出售外賣食品,但不能設座位提供堂食。傳真社指,其中七十間位於商場、辦公大樓、機場及政府建築物內。當中六十二間持外賣牌的咖啡店或輕食店,設置座位供顧客進食,其中四十間遍布港九新界各大商場,涉至少廿個地產發展商。

外賣店設置的座位可大致分三類,第一類為租用商場舖位,在舖內設座位,變相成為堂食餐廳;第二類是租用商場開放位置,於附近通道、開放位置設桌椅,小部分標明僅供其顧客堂食;第三類是租用商場開放位置,在通道擺放座位,大多以圍欄或餐桌分隔,令人以為屬開放式餐廳。

稱食署曾巡查未揭違例

傳真社引述商場租賃業內人士指,發展商為增加商場人流及消費,默許、甚至教導持外賣牌的商戶放置桌椅。該人士解釋,被劃作經營小食店、咖啡室的舖位,因難以符合消防規定而不可能申請食肆牌照,改以食物製造廠牌開店,再在通道加設桌椅經營,是鑽法律漏洞,「大部分這些小食店只提供紙杯紙碟」,即使食環署巡查亦沒有違例。

食環署去年就無牌經營食肆作出超過一千六百七十五宗檢控,並不包括上述六十二間持食物製造廠的商店。同樣持外賣牌的深水埗公和荳品廠則因在店內放置桌椅供堂食,分別於一五及一六年遭食環署三次檢控無牌經營食肆,共罰款一萬六千二百元。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