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控誹謗勝訴 中國廣播公司網站刊道歉啟事

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近年不斷被來自世界各地,包括美國、台灣及內地的網站貼文誹謗,令人懷疑背後有幕後黑手操控,東方不惜人力物力,據理力爭,誓要討回公道。東方二○一五年九月入稟台灣法院控告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旗下的《中廣新聞網》網站,報道東網台灣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時失實,刊登涉嫌誹謗東方的報道,不法侵害東方名譽。東方認為有關報道帶有極度嚴重誹謗成分的評論或陳述,含沙射影,帶有貶意。去年十二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東方勝訴,頒令被告需於其網站首頁指定位置刊登道歉啟事。有關道歉啟事已於昨日刊登,啟事中承認報道未經查證,嚴重損害東方之形象和名譽,並鄭重向東方作出毫無保留之道歉。

需刊登24小時指定格式啟事

東方非常重視今次事件,二○一五年九月正式向《中廣新聞網》網站的註冊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入稟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內容指被告於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晚上八時十六分,報道東方轄下東網台灣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時與事實不符,再者被告作出報道前,亦沒有向東方查證以釐清事實真相,東方認為內容沒有事實根據,事件嚴重影響社會大眾之視聽及東方之名譽。臺北地院於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裁定原告東方申索勝訴。被告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需在中國廣播公司網站首頁指定位置,刊登二十四小時道歉啟事。

道歉啟事昨日以「道歉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發出,啟事承認相關報道對東方帶有「嚴重貶義及誹謗性質」,是「未經查證,而並無任何事實根據或基礎,全屬不實指控及虛言」,並且嚴重損害東方的形象、名譽及商業利益,特此向東方作出「毫無保留之道歉」。

同類案討公道 東方均勝訴

東方早前已在三宗同類型的誹謗案一審獲裁定勝訴,包括臺北地院於去年七月十四日,裁定被告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需刊登道歉啟事於其《臺灣時報》網站,有關道歉啟事已在去年十月二十六日刊登。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一審裁定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需於《自由時報電子報》網站首頁首端,就刊登誹謗東方之報道刊登二十四小時道歉啟事,並且要支付部分訟費,案件現正上訴。第三宗則於去年九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日報網路報),需刊登道歉啟事於其《中央日報網路報》網站,對方其後上訴,至去年十二月法庭同意雙方和解,對方需於其網站刊登道歉啟事,亦需付十萬元新台幣(約二萬四千港元)用以於東網網站的首頁刊登道歉啟事,有關道歉啟事已在今年一月十三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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