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司法獨立被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法官也似乎神聖不可侵犯,誰要是批評,隨時可能有一頂藐視法庭的大帽子砸下來,吃不了兜着走,然而在民智已開的今時今日,仍然拒絕接受公眾監督恐怕行不通了。
可以見到,近年司法機構處理政治類案件時,傾向性相當明顯,法律面前有人更平等。就算是一般刑事案件,法官犯錯也非罕見,終審法院最近處理一宗殺人案的上訴,裁決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出錯,案件被發回高院重審。這再一次證明,法官除下假髮也是平凡人,同大家一樣食人間煙火,會放屁,也會犯錯,犯了錯就該接受批評。
英國已故大法官丹寧勳爵的一番話時常被人引用:「我們永遠不能用藐視法庭的司法權來維護我們的公正,亦不會用此來壓制批評我們的聲音。」聽見了嗎?高高在上的法官應有容人之量,不會害怕批評,更不應該抗拒批評,每位公民都可以根據言論自由的原則,對法官作出評論,哪怕是出位的評論。香港法治源於英國,英國的法官可以批評,為甚麼香港的卻不可以?
美國最高法院亦有以下判詞:法官並不較任何其他人士和機構更能免受批評。眼下,特朗普就因為「禁穆令」遭司法覆核,大聲批評司法機構的做法置美國於恐襲的危險境地。是非曲直且不論,人家堂堂總統帶頭質疑司法裁決,這正是港府及大狀眼中的「國際標準」啊,拜託,今後莫再用所謂藐視法庭的大棒子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