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逐步增加法定假期

本港僱員的節日休假分為兩類,分別是根據《公眾假期條例》規定的每年十七天的「公眾假期」,以及《僱傭條例》規定的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

公眾假期由《公眾假期條例》規定,是指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及政府部門不用辦公的日子,基本上是機構的假期,而法定假日則是《僱傭條例》賦予僱員享有及僱主必須提供的福利。僱主必須依法讓合資格的僱員放取規定的法定假日。上述兩條條例賦予不同的僱員享有不同的假期日數,造成對藍領僱員的歧視,這種不公平的現象不應延續下去。

《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權益及福利,只是最基本的要求。現時有部分僱主,包括公營及私營機構,會視乎機構的個別情況給予僱員優於《僱傭條例》的福利,讓僱員在法定假日以外的公眾假期放假。

在香港鄰近地區,有四個國家或地區只設有一套假期制度,並沒有分開就公眾假期及僱員的假期立法,分別是澳洲、新加坡、中國內地及新西蘭。

目前香港仍有八十多萬打工仔每年只放十二日勞工假期,港府應統一公眾假期及法定假期為十七天,包括聖誕節翌日、復活節三日假期及佛誕,應併入法定假期,法定假期要加入這五日假期才是體現公平、平等、公正的法定假期制度。

若將勞工假增至十七天,增加的假期引致的全港總薪酬成本只會輕微上升,但社會整體的得益卻很大。政府應透過包括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周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