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用蠟燭照明,而蠟燭下面有蠟燭座,光線照射唔到,形成「燈下黑」。呢嗱,內地一再向香港移交逃犯,而香港就從未向內地移交過一個逃犯,一國之內嘅香港儼然內地逃犯嘅避難天堂,呢啲咪典型「燈下黑」囉。
幾年前香港一名外籍主控官遭淋腐蝕性液體,案中懷疑港人主腦潛逃內地七年,早前終於喺新疆落網,直至尋日由內地當局移交香港警方,連埋轟動一時嘅「衣櫃藏屍案」疑犯,回歸近二十年,內地向香港移交咗一百七十五名逃犯,而香港就一個都冇。本港某五星級酒店聚集大量內地問題富豪,早就係公開秘密,有人形容香港唔單止係貿易自由港,更加係內地罪犯嘅自由港,真係一啲都冇誇張o架。
最諷刺嘅係,香港同好多國家及地區簽咗引渡協議,但同內地嘅司法互助仍然停留喺優化通報機制層面,就罪犯引渡安排嘅磋商一直阻力重重。講得好聽係因為兩地司法制度有差異,講得難聽啲其實係信唔過內地司法制度。
冇錯,內地司法制度問題多多,亂象叢生,呢點冇人否認,但咁唔代表可以縱容罪犯逍遙法外。即使同中國冇正式引渡協議嘅地方,一樣可以逐單個案處理,遠嘅例子有賴昌星從加拿大引渡返中國,近期例子就係「獵狐行動」,中國成功從美國、英國及澳洲等押返大批「紅色通緝人員」。至於大陸同台灣,雙方早就有罪犯移交協議,肆虐一時嘅電騙案,台籍主腦就係經引渡歸案。兩岸仍處對峙關係都傾得埋欄,香港冇理由唔得啩。
其實道理好簡單啫。移交罪犯應該對等,你唔合作時人哋都可以唔合作,好似近年電騙黨、貴州幫、廣西幫喺本港頻頻作案,如果冇內地配合查案拉人,只會天下大亂嘅咋,可以咁講,內地當局對香港警方有求必應並唔係老奉,而係特殊照顧。話時話,近年接二連三發生「強力部門越境執法」、「自行北上協助調查」風波,與其搞到滿城風雨,不如盡早制度化好過。
中港兩地真係要建立罪犯移交制度,其實大可循序漸進,從經濟、刑事等罪犯着手。平生不作虧心事,半夜敲門也不驚,除非係長期反中亂港又或者係佔領幕後黑手,自己「身有屎」嘅啫,否則有咩好怕吖!
始終都係嗰句,泥水佬開門口,過得自己過得人。內地幫你捉賊就體現一國兩制,內地叫你交人就破壞一國兩制,點講都唔通。總而言之,中港引渡罪犯問題,始終都要拎上枱面傾,繼續將頭埋喺沙堆,始終唔係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