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聲稱是虔誠佛教徒的二級懲教女助理,指署方於六年前發出內部指引,限制員工當值期間不得攜帶佛珠手鏈到懲教所,但有關限制卻未有涵蓋錫克教徒的鐵手鈪。她認為這有違《人權法》賦予她的宗教自由,亦因署方對佛教徒跟錫克教徒待遇不同,而有歧視成分。她昨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指引屬違憲、並推翻署方指引、及要求法庭下令終止署方對她的紀律聆訊。
入稟狀指,申請人黃慧芬(譯音)是虔誠佛教徒,八九年入職懲教署任二級懲教助理,一一年她在勵敬懲教所工作。至同年五月底,署長發出內部指引,限制員工不得攜帶特定清單內的物品到懲教所當值,當中包括佛珠手鏈,但錫克教徒的鐵手鈪則不屬清單之列。
案件編號:HCAL 2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