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水務督察就水務署採購工作招標時,明知兩間投標公司由同一人所擁有,仍只向水務署提供該兩間公司的報價,涉嫌藉此協助該兩間公司獲得十四項水務署的採購訂單,總值逾四十二萬元。水務督察事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屬交替性質的欺詐罪,他不認罪,案件昨於九龍城法院開審。
控罪指被告陸嘉麟(五十二歲)於一一年十月至一二年十二月間,向水務署隱瞞栢景五金工程公司(下稱栢景)和利華工程公司(下稱利華)其實同屬男子盧振華擁有,被告訛稱該兩間公司獨立製備報價單,存在真正競爭,並向上司建議接納栢景或利華所提出的較低報價。
被告時任上司、現已退休的鍾國祥昨供稱,被告當時負責處理價值低於五萬元的採購工作,程序上需收取至少兩間供應商的報價。被告之後需向鍾呈交報價表,鍾核對資料後再交上級周可偉批核。鍾指無人告訴他兩位老闆是同一人。在辯方盤問下,鍾同意他沒要求被告聯絡供應商時要弄清楚供應商的老闆是誰。
現已退休的時任電機工程師周可偉則稱,若栢景和利華是同一名老闆,應視為一個報價,他不會批核。此外,若下屬明知兩間公司的老闆是同一人,有責任向上級說明。
案件編號:KCCC 283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