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加入警隊逾十八年的大埔警署一名警長,被指於○九年在一次下班時,沒有在單位記事簿內作出簽到記錄,他事後雖三度獲推薦升職,但都未能晉升。他在一四年更需為此接受紀律聆訊,並被裁定指控成立,原本被予以警告並准緩刑一年,但及後副警務處長將處分改為譴責他。他不服警隊決定,昨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紀律聆訊的結果和處分。
入稟狀透露,申請人黃有輝於九八年加入警隊,○一年晉升警長。黃於一○年底通過升職試,但因今次紀律聆訊而未能升職。入稟狀續指,黃於○九年五月九日駐守大埔警區巡邏小隊,並在大埔警署當值,當晚下班時他有向其小隊指揮官報告下班,但該名指揮官忘記替黃在單位記事簿作出記錄。由於警務人員是集體記錄上班和下班,黃事後需接受紀律聆訊,並在一四年被裁定違反《警察通例》。
黃表示,錯誤是出於其小隊指揮官沒有替他登記下班,但在紀律聆訊時,警隊未有傳召該名指揮官作供,便裁定黃違反紀律,是犯錯。黃又質疑,副警務處長未有准黃先作解釋,便加重對黃的處分,也屬違反紀律聆訊的規則。
案件編號:HCAL 1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