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泰航空於兩年前運送一名病人由香港飛往新加坡期間,病人由擔架床上跌落飛機的地板,因此受傷。病人昨透過律師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國泰及提供該次醫療運送服務的保險公司和分判商等四名被告涉及疏忽,並向四名被告索償。惟入稟狀並無詳述病人的受傷經過及傷勢,亦無透露索償金額。
原告陸鳳儀,四名被告依次是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安盛援助有限公司及新加坡的Star Care Ambulance Service PTE Ltd。
入稟狀指,原告於一五年一月廿四日接受醫療運送服務,由香港飛往新加坡,期間原告在擔架床上跌落國泰航機的地板上受傷。根據《航空運輸條例》所指,《蒙特利爾公約》是適用於今次事故,首被告因此要為原告的受傷承擔責任。況且,首被告作為涉事飛機的營運商和佔用人,加上首被告在新加坡的代理公司之地勤人員,亦有份參與此次的運送,故首被告在事件中也有疏忽,原告因此向首被告索償。
另外,該次醫療運送服務是次被告根據一份原告的一三年保單所提供,次被告把該次服務的組織、監管和管理分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再把救護車和擔架床轉運服務,分判給第四被告。
原告認為第二至第四被告在事件中也有疏忽,因此亦向第二至第四被告索償。
案件編號:HCPI 6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