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任葵青區撲滅罪行委員會主席的上市公司前主席楊凱山(五十五歲),前年六月五日在中環出席私人生日派對時,向一名穿露背吊帶裙的廿一歲女子邀酒,但被對方拒絕後,楊用酒淋她,之後再弄傷四名警員。楊去年在東區法院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及四項襲警罪成,被判罰款一萬元。他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昨宣讀判詞駁回其上訴並維持原判,以及判律政司可獲訟費。
另一方面,律政司仍表示要就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本案在上訴聆訊階段,法官曾批准在原審時沒作供的楊凱山重新作供,並傳召精神科醫生;律政司認為法官無權作此批准,故要求終院釐清,為此要求法官頒發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法官決定押後至三月三日處理其申請。
就定罪上訴方面,楊稱自己案發時服了抑鬱藥,不知服藥後不能喝酒,受藥物影響導致不情願下中毒及神志不清而犯案。但法官指,醫生證供稱,曾提醒楊服藥後一段時間不能喝酒,楊明知而仍自願喝大量清酒;但法官亦認為,楊是在案發前廿小時服藥,藥物對他影響輕微,他是在酒醉下導致此惡果。法官批評楊對女事主及警員的行為可恥,對女事主態度及襲擊行為毫無悔意,即使他清醒,其對年輕女性態度亦是如此,他亦無盡力去避免不幸事件發生而繼續喝酒,因此需為事件負全責,故駁回其上訴。
案件編號:HCMA 20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