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同意特首納防賄例監管

【本報訊】行政會議秘書黃潔怡作供時確認,曾蔭權自上任至卸任特首期間,向行會作出了六十九項利益申報,包括申報他是賽馬會遴選會員及香港建築師學會贊助人,以及其妻及胞弟在相關法定機構和公司的身份。特別是行會審議將《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修訂為適用於特首身上,曾蔭權身為特首仍主持相關會議,更同意將特首納入條例監管範圍。該例經修訂後,正正在本案被首次引用提出檢控。

黃潔怡確認曾蔭權自○五年三月至一二年六月在任期間,在四十四次行政會議中作出共六十九項利益申報,包括○五年四月,行會審議○八年奧運馬術比賽,曾申報他是馬會遴選會員;○八年五月,行會審議跨境渡輪碼頭及《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曾申報其弟是相關營運公司的執董;○九年三月,行會審議以換地方式讓香港女童軍總會在佐敦興建新總部,曾申報其妻是該會時任會長。

行會於一○年十一月二日,原則上向雄濤及其他申請者批出數碼聲音廣播牌照,同日討論上環一個土地發展計劃,曾蔭權申報他是香港建築師學會贊助人,該學會有就計劃發表意見,但他無參與發表意見;一二年一月二十日,行會批准本屬「不合資格人士」的李國章以董事及主席身份操控雄濤,同日會議亦討論《競爭條例草案》中法定團體豁免名單,曾申報他是部分獲豁免團體的贊助人或名譽會員。

曾七次申報正接受長俸

黃潔怡接受辯方盤問時確認,行會審議公務員增加長俸期間,曾蔭權至少七次申報自己正接受長俸。黃亦同意辯方所指,行會審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擬將特首納入條例監管範圍,曾蔭權不但繼續主持相關會議,更支持條例涵蓋特首。

辯方指,本案其中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控方就是引用經修訂後的《防止賄賂條例》第4(2B)條(a)而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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