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污 承建商罰2.2萬

【本報訊】南區淺水灣一個建築地盤的承建商非法排放污水至雨水渠,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判罰款二萬二千元。環境保護署今年五月接獲市民舉報,指該建築地盤有污水排出馬路,造成環境污染。環保署調查發現該地盤排放污水至附近南灣道的公用雨水渠,污水樣本化驗結果顯示其內含的懸浮固體濃度超出《水污染管制條例》的法定限度三十一倍,地盤排放的污水未經妥善處理。

環保署發言人指,涉事地盤位於淺水灣淺水灣道一零四至一零八號、鄉郊建屋地段第一百一十六號,被告為宏業建築有限公司。是次非法排放的位置鄰近淺水灣泳灘,污水可沿雨水渠流入泳灘範圍,影響泳灘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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