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申訴專員公署昨日批評屋宇署延誤取締僭建物。有業主立案法團投訴屋宇署一方面發出驗樓通知,另一方面卻遲遲不取締大廈平台上的僭建物,妨礙法團遵辦該署所發出的驗樓通知。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個案後發現,屋宇署二○一二年六月向業主A發出僭建物清拆令,但遵辦命令期限相隔六個多月後,始發出警告信,加上發出警告信後,涉事僭建物租客因經濟困難未能短期遷出,個案交予社工跟進,以致執法工作再次停頓。屋宇署回應公署稱,社工跟進個案期間,雖然暫緩執法,但不時與社工檢討個案進展。而社工憶述曾家訪平台僭建物的租客,但租客惡意對待,至一五年三月租客仍拒絕遷出,因此社工結束跟進,屋宇署隨後發信警告業主須遵辦命令,業主最後被檢控並罰款。
申訴專員公署批評屋宇署於清拆令期限相隔六個多月後才發信警告,是處事緩慢,加上社工目標應是協助租客搬遷,但社工工作報告卻顯示社工不斷聯絡業主,質疑偏離原來工作目標,費時失事。公署亦斥屋宇署繼續要社工與業主商討是「不切實際,注定徒勞無功」。
申訴專員公署建議屋宇署必須盡快檢控拒絕執行清拆令的個案,並檢討該署社工跟進個案的方式,以免僭建者有機可乘,藉此拖延清拆僭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