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司法覆核手段挑戰四位非建制立法會議員,被反對派視為政治迫害,是必然的事。有趣的是,法院迅速批出許可,令「受害人」在短時間內申請法援有困難,進一步加深非建制陣營同仇敵愾感,同時令行政立法關係繃得更緊。
就表面證供看,四位議員要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宣誓過程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有關規定,並非易事。負責審案的高院法官區慶祥的法律觀點對四位議員非常不利,毋庸置疑,如無意外,四位議員需要作出上訴,力爭官司打到終審法院,所謂「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也。
早前高院上訴庭就游梁一案的上訴結果頒下判詞,多次引用人大釋法的內容,直言《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可見人大釋法介入所產生的影響力非常明顯。法律界估計,即使案件進入上訴庭,得出的結果,應該與游梁案的判決相去不遠。
值得注意的是,四位議員之中,除了劉小麗及姚松炎之外,羅冠聰與梁國雄已過了宣誓程序,兩人要爭取的是釋法是否具有追溯力。上訴庭的判詞已明確指出《釋法》作為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
由於游梁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我們將得知終審法院如何看待釋法的追溯力問題。但無論結果如何,相信四位議員也必會力爭上訴至終審法院才會心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