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分別在薄扶林和沙田興辦學校的「香港培英中學」,與該兩校的辦學團體「香港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就兩校的營運權責發生糾紛。培英中學指中華基督教會違反先前的協議,拒絕向教育局申請,將上述兩校的辦學團體身份交回培英。培英為此昨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強制中華基督教會執行有關協議。
原告香港培英中學,被告香港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入稟狀指出,培英中學原本在十九世紀於廣州創立,於一九三七年來到香港開設分校。
原告在五十年代末與被告達成協議,由被告擔任該校的名義辦學團體,但據當時法例,辦學團體並無權力批准校監、校董及校長人選,有關權力歸校董會所有。
原告續指,政府在二○○四年修訂《教育條例》,要求受資助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有關規定在二○○五年生效。原告指出,被告在一二年,在未與原告商討及未經校董會同意下,逕自向教育局申請成立法團校董會,並擬委任全數法團校董。
原告發現後與被告交涉,並在一三年達成協議,雙方同意各委任一半人選擔任法團校董會成員,而被告亦同意將辦學團體的身份,轉歸原告所有。
在雙方達成上述協議後,原告繼續成立法團校董會及更改辦學團體的程序,當中包括要修訂原告的公司章程。但其後被告的代表在表決修改原告的公司章程時,未有投票贊成,令原告更改辦學團體的程序受阻。
之後被告更去信教育局,停止更改辦學團體的申請。原告因此入稟法院,要求被告按照一三年的協議,完成更改辦學團體的程序,並要被告負責今次訴訟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 331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