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看管單車「甩轆」警捱告

警方疑一錯再錯,先是誤將一名男子借單車給女友人的事件,當作企圖偷單車的刑事案處理,期間警方懶理女方表明獲車主同意借車,未有向車主查明下堅持起訴女方涉嫌企圖盜竊等罪。警方其後扣留涉案單車作呈堂證物,卻又失職看管,只將單車放回原地,最終涉案單車的前轆不翼而飛,真的被盜了。單車男車主現入稟區域法院控告警方疏忽,要求警方就他喪失單車而蒙受之損失作出賠償。

本案原告歐陽耀威,被告是警務處處長,由律政司代表。本報記者昨到訪原告位於屯門寶田邨的住所,但未能聯絡到原告。記者在場所見,原告家門擺放了兩架單車,未知原告是否單車迷,而鄰居則指寶田邨附近乃偷單車黑點,故不少車主均會將單車鎖在家門前。警方發言人則指,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警方不作評論。

女友人解鎖誤折斷車匙

原告透過律師撰寫入稟狀,但未列出索償金額。據入稟狀指,原告十餘年前購入涉案「鳳凰牌(Phoenix)」單車,今年四月將單車借給洋名JOEY的女友人陳芷珊。今年六月二十日,陳在沙田嘗試替單車解鎖時太用力,意外將車匙折斷,部分車匙殘留在鎖膽內,警方便懷疑陳涉嫌企圖偷單車,將她拘捕,更落案起訴她涉嫌企圖盜竊及外出時備有偷竊工具兩罪,案件於九月廿二日在沙田法院提堂。

單車扣留作呈堂證物

入稟狀續指,陳芷珊其後透過律師去信法庭及沙田警署,解釋自己是獲單車車主同意借車,要求警方向原告查明真相,但警方未有向原告調查,更將單車扣留作呈堂證物,直至案件審訊完結為止。警方在扣車期間,僅將單車擺放在陳被捕的燈柱附近,未有妥善看管單車。今年十一月廿一日之前,原告已發現單車前轆遭人偷走。入稟狀無交代陳女的刑事案審訊結果及是否已審結。

原告指警方疏忽須賠償

原告表示,由於警方的疏忽,未有妥善看管涉案單車,令他失去使用該架單車的權利,因而衍生額外交通費,而單車前轆被盜,等同他已失去整架單車,他因而蒙受損失,因此要求警方賠償。

案件編號:DCCJ 598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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