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一名女子因兩名警員票控其夫違例泊車,拍片上載到FB,並發表侮辱警員的言論,被法庭裁定兩項不法攝影及照片罪、兩項加重侮辱罪成,判囚一年,但如果她於一個月內向兩名受害人各付七千元澳幣「精神損害賠償」,可獲緩刑兩年。主審法官強調,警員依法執法維持社會治安,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工作應受到尊重。
反觀香港,少數人利用警方的克制,肆意侮辱謾罵警員,甚至作出挑釁行為,其目的是挑戰和打壓警權,挑起事端,引發市民仇警情緒,以便發動破壞法治的街頭暴力行動。近年,尤其從佔中開始,在很多街頭示威場合,有人故意在警員耳邊大聲吹哨子,有人咬警員,在警員面前做不文手勢及用粗言穢語辱罵。繼小學教師林慧思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員之後,嶺大學生會的音樂會更肆無忌憚辱警,五十次叫喊「死差佬」,令人慨嘆成何體統。
早前亦有警員在執法抄牌時被一名女子瘋狂謾罵,片段在網上廣泛流傳,大眾嘩然。試問世上有哪個民主國家、社會會容忍警員被辱罵?執法者成為被侮辱謾罵對象,是法治社會的正常現象嗎?
在兩年前的「佔中」和年初的旺角暴亂中,香港警方的處理手法在全世界範圍內均屬最克制。特別在旺角暴亂中,警員以血肉之軀抵擋飛襲而來的磚頭,有警長更被擊至頭破血流,他們的痛苦與克制,市民透過螢幕都感受得到。
警員若連自己的尊嚴亦不能捍衞,如何能有效維護法治?香港應制訂「辱警罪」捍衞警員的尊嚴。但現時立法會中泛民議員逢警必反,制訂「辱警罪」將阻力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