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旅遊業多年來遭受零負團費、劏客團等困擾,近期訪港旅客一跌再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終出撒手鐧!該局向立法會遞交《旅遊業條例草案》,建議透過成立集發牌、巡查及調查權於一身的「旅遊業監管局」配合條例整飭業界。旅遊業議會總幹事董耀中認為可解決業界詬病多時的「自己人管自己人形象」。
一○年爆出惡導遊「阿珍」鬧爆內地團友不購物事件後,中港雙方旅遊界一再出招,但強迫購物甚至遊客因糾紛致死的事件仍令「香港遊」玷上污點,當局昨公布擬議的條例內容,建議成立旅監局,並以非業界人士為主及自負盈虧的方式運作,取代現時「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及「旅議會」,負責旅行社、導遊及領隊發牌及監管工作,旅議會日後只負責培訓、調解或處理突發事件。
針對部分旅行社「借屍還魂」,即遭檢控或面臨高額罰款時,先結業涉事旅行社,再開設另一間規避責任,建議提高新開設旅行社的門檻,業者須向旅監局繳付五十萬元保證金;現時獲發牌的旅行社如違規達一定次數水平,亦須繳付廿五萬元保證金;如違規持續,須另交廿五萬元。旅議會資料指,一一至一六年,有約一成違規旅行社未有繳清目前規定的罰款。
至於強迫購物的大患,構思的條例要求旅行社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不得強迫旅客購物,如無充分理由,更不可棄團或威脅棄團,若經旅監局調查證實,可交由律政司提出檢控。構思同時針對旅行社負責人與管理層權責不清,或互相卸責,訂明不論新開設或現有旅行社須委任一名授權代表,其須符合經驗及學歷等多項規定。
商經局形容,本港旅遊業過去五年「無改善,愈來愈嚴重」,尤其是部分業界人士發起所謂「不合作運動」,影響內地入境團由每日二百至四百團,跌至現時每日一百至二百團,又指新法例訂明,如有人不配合或妨礙旅監局的巡查或調查,且無合理辯解,最高可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商經局指,如旅行社證實違法,授權代表必須要負責,但不等如其他董事及管理層人員可「走佬」,如局方調查是整間旅行社有問題,所有人均要負上刑責。旅遊界立法會議員姚思榮指,增設保證金及違規刑事化具阻嚇作用,相信可為業界帶來新景象,業界亦普遍支持成立旅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