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報業集團去年十月入稟高院,民事控告總部設於美國的搜尋網站Google Inc.誹謗,高院去年十一月批准東方可向以美國為註冊公司地址的Google Inc.派發海外入稟狀,Google一方其後向法庭申請推翻派票許可被駁回。Google昨早為此向高院原訟庭申請上訴許可,法官聽取Google一方陳詞後,毋須東方回應,即日便拒絕Google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官指Google至今未有提出抗辯理由,而只是在自圓其說,其部分陳詞又欠缺邏輯,法官形容Google今次申請是浪費時間,沒有合理上訴得直機會,亦無公正的理由進行上訴聆訊。法官最後下令Google支付今次訟費給東方。
原告包括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被告則是Google Inc.。原告一方分別就被告旗下的blogspot.hk、groups.google.com和google.com.hk涉嫌刊登之誹謗言論,提呈三份入稟狀。東方稱,Google旗下的blogspot.hk、groups.google.com和google.com.hk,分別在二○一四年二月、三月和一五年四月至十月期間,有多段貼文涉嫌誹謗東方,因此要求Google Inc.就有關誹謗言論對東方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以及提供發布有關貼文的用戶資料等。
法官昨早逐點反擊Google的上訴理據後表示,涉案誹謗言論表面上令原告聲譽有損失,但Google至今未有提出抗辯理由,只是在自圓其說,而Google今次提出的上訴理據沒有合理上訴得直機會,以及無公正的理由進行上訴聆訊。法官再指,Google應該做的是提出抗辯,而且Google今次申請上訴許可是浪費時間,故駁回Google的申請及下令Google支付訟費給原告。
法官指,本案涉及一些媒體機構,媒體機構要有誠信、誠實、可靠、能夠客觀。另一方面,社交媒體則受到濫用,有人在社交媒體不理會自己的責任,甚至有人藉此取得財政回報。就公眾利益而言,不應讓人躲藏在社交媒體背後發布冒犯別人的材料,否則那些人在發布無根據及傷害到別人的材料後可免受法律訴訟追究,這樣只會違反公義和帶來嚴重後果。
就今次要求撤銷海外派票申請,Google辯稱看過涉案誹謗言論的人數及對原告的傷害均微不足道。但法官指出,知道涉案誹謗言論的來源、性質及發布範圍有多廣的一方是Google,而對此作出獨立和客觀判決的一方卻是法院,對於Google說看過涉案誹謗言論的人數微不足道,法院不能容忍這種辯解。
另外,就Google辯稱只有當網民輸入關鍵詞時才會找到涉案的誹謗言論,法官指出,該些關鍵詞有刑事犯罪、非法、不道德等含意,並已直接地或間接地令公眾人士將該些含意與原告連繫起來。
法官指出,根據表面證據,Google要披露涉案誹謗言論發布範圍有多廣,雖然Google說涉案關鍵詞每月平均搜尋次數僅三百二十次,但本案不是一場數字遊戲,法院不容許Google自圓其說,涉案關鍵詞直接地把原告與涉案誹謗言論連繫起來,令原告聲譽有損失。
案件編號:HCA 2474 & 2476 & 247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