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擁護《基本法》 可撤議員資格

【本報訊】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指出,政府提供的最新文本,明確規定了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若在當選之前,被發現有迹象或行為是沒有效忠澳門特區或並非擁護《基本法》,選管會都有權取消其候選或當選資格。

陳澤武續指,法案規定候選人有義務配合廉政公署有關賄選或非法宣傳的調查。有議員關注在私人地方舉辦競選宣傳活動是否也受規管,陳稱若廉署要進入私人地方調查,需要其他相關法律配合,例如須向法院申請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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