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七名警員於前年佔領運動期間,於金鐘龍匯道變電站暗角涉嫌毆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七警被告早前已被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昨於區院續訊,踏入控辯結案陳詞階段,預計陳詞三天。控方先陳詞指,雖然無證據證明曾健超某特定傷勢是由某一名被告造成,亦有被告看似沒有毆打曾,僅當「睇水」角色;但七名被告屬夥同犯案,有意圖令曾的身體受嚴重傷害,故七人都需共同負上刑責。
七名被告依次是黃祖成(四十八歲)、劉卓毅(廿九歲)、白榮斌(四十二歲)、劉興沛(卅八歲)、陳少丹(卅一歲)、關嘉豪(卅二歲)及黃偉豪(卅六歲);同被控一項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控罪指他們於前年十月十五日在龍匯道變電站外非法傷害曾健超致其嚴重受傷。陳少丹涉嫌於同日在中區警署接見室內掌摑曾健超,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
控方指,憑新聞片段及相片影到七名被告的衣着及外貌,可辨認出他們身份。而曾健超作供時指,他在暗角除了被拳打腳踢外,亦被人用硬物毆打;法醫估計曾的胸壁及背部十五處圓狀紅印傷勢,是由軍裝警使用的警棍造成。惟制服及拘捕曾的機動部隊警員,均稱沒使用警棍,也沒對曾拳打腳踢。控方指即使曾遭制服時受傷,但他最嚴重的傷勢都是在暗角造成。控方又指,當晚在龍和道及添馬公園有不少軍裝警員,身為便衣警的七名被告,要從軍裝警取得軍裝警棍並非無可能,次被告劉卓毅及第三被告白榮斌確短暫離開變電站,走往龍和道方向約一分鐘後再折返,他們或在這時候去取警棍。
對於辯方質疑上述圓狀紅印傷勢,或由拘捕警員所戴的護膝造成;控方指曾健超被制服時臉向地下,無證據顯示拘捕警員用膝蓋壓過曾的胸壁。
案件編號:DCCC 980/2015